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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日报文章的“善意入罪”说,法理不通,良知难明

江海一笑张翰宁 翰宁观察 2024-04-27
2022年10月25日,《检察日报》第七版刊发《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》一文(以下简称《准确》一文)。文章认为:“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,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,但事实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,严重扰乱公共秩序,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
01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共两篇,十五章,四百五十二条,五万六千六百八十一字。刑法典全文提到“恶意”二字,共两处,在第一百九十六条“信用卡诈骗罪”,原文是“(四)恶意透支的。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”此外,刑法典再未使用“恶意”二字。由此可见,因“恶意”而入罪,是刑法典明文列举的。
那么“善意”呢?通过检索发现,刑法典全文未出现“善意”二字。也即是说,刑法一共469个罪名,但却未将任何“善意”行为列入犯罪加以打击。
那么,“善意”行为可以入罪吗?应该定罪吗?
传统理论,主要从“故意”(直接故意、间接故意),“过失”(疏忽大意的过失、过于自信的过失)的角度探讨犯罪主观方面,很少从“善意”和“恶意”的角度去探讨,对此也无定论。检察日报2022年10月25日的《准确》一文,开了主张、要求“善意入罪”的先河。
对此,江海一笑持不同观点!
02
因“善意”行为被追究犯罪,有先例吗?看新闻链接:“中国首例“安乐死”执行者:被捕入狱5年,事业尽毁代价惨重”。
1986年6月23日,儿子王明成将两年前被诊断为“肝硬变腹水”的老母夏素文送进汉中市传染病医院,这位老母亲腹部肿胀严重,下肢水肿、褥疮、大小便失禁,整个人骨瘦如柴。医生蒲连升对其诊断后,当日就开出了病危通知书。病人呻吟不止,坐卧不宁,难受得用头碰床头,甚至还喊道“让我死吧,我实在是受不了了。”对此,医生也束手无策,只能给夏素文注射安定,帮助她入睡。“病人送得太迟了,已经不行了。”对于这一事实,医院和病人家属都了然于心。儿子王明成看着母亲被折磨得不成人样,于心不忍,他跪求蒲连升采取一些措施,让夏素文早点咽气,免受痛苦。儿子跪着说“行行好,让我妈咽气吧”,然后又掏出一份事先写好的免责书,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。犹豫再三的蒲连升开了一张处方,上面只有一种药——复方冬眠灵。蒲连升在处方上注明了“家属要求”,王明成也签了字。6月29日凌晨5时,夏素文在相对体面的昏睡中,离开了这个世界,也成了我国首例实施“安乐死”的病人。
老母夏素文死后3个月,儿子王明成、医生蒲连升双双被捕,涉嫌罪名“故意杀人罪”,在被关了492天后,1991年4月6日,法院宣告蒲连升、王明成无罪。但检察官并不认可无罪判决,提出了抗诉。一年之后,二审法院终审判决:蒲连升、王明成无罪。这个结果,蒲连升、王明成等了5年。
上述首例“安乐死”判例,历经漫长的曲折,无尽的争议。按照现行《刑法》这个“本本”,儿子和医生涉嫌了故意杀人罪。
但因为嫌疑人的动机和主观方面的确出自“善意”,最终,最终法官的智慧战胜了检察官的“本本主义”,更深的法理战胜了浅薄的法条,“天理”战胜了(检察官的)“官威”,法官将个案正义(善意)优先了普遍正义(法典)。
03
“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寸的权利!”基于“善意”的行为究竟应否入罪?先让我讲一个反面的故事:

在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时期,大壮是东德士兵,守在柏林墙边,他的任务就是根据东德法律,枪杀一切准备翻越柏林墙逃往西德的老百姓。1982年2月夜晚,22岁的东德青年小明,在翻越柏林墙时被大壮一枪爆头。1989年底,柏林墙被推倒,东西德统一。1992年2月,大壮因开枪射杀了小明而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受审。大壮的律师辩护称,大壮是执行命令的人,他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。最终,柏林法庭采纳了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,判处射杀小明的卫兵大壮三年半徒刑,不予假释。
法官西奥多.赛德尔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:“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,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,明知他无辜而杀他,就是有罪。
我们永远不应忘记,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,还有‘良知’这个东西。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,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,不是法律。
回到开头提到文章,群众的监督、舆论的监督,是完善法治、走向文明的重要一环,如果把人民群众基于善意所发布、转发的网络消息也作为犯罪加以打击,不仅法理不通,而且良知难容。“善意入罪论”,那不是“枪口抬高一寸”,而是架起机关枪无差别地尽情突突。
法学史上,历来有“恶法非法”与“恶法亦法”的争论,且难有定论,江海一笑想说:
良知是最高的法律,而法律应当保持最低限度的良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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